孩子在校磕碰就该学校全责?责任厘清,各归其位,才是对青少年最好的保护

近日,上海高院发布的一起校园伤害案件引发公众关注。课间时分,两名7岁小朋友一前一后向教学楼奔跑,前者突然闪躲,后者避让不及撞了上去,导致前者摔倒牙齿脱位。法院最终判决受伤学生自行承担70%的损失,另一名学生及其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这个案例对学校不承担责任的认定。现实生活中,一种颇为流行的观念是“孩子在学校出了事,学校要负责”。在这种思维的主导下,不少学校被迫走向了“安全本位”的极端:课间不许出教室,体育课降低强度,春游秋游能免则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消失的课间十分钟”之所以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根源就在于此。

但法律的规定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责任认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遭受人身损害,学校责任认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换句话说,判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核心在于校方是否存在过错,而非事故是否发生在校园。

回到本案,法院的审查是审慎而具体的:学校日常持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故系突发情况,难以提前预判;事发后老师第一时间处置,通知家长、协助送医,并多次组织协商。正是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审慎防范义务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

这一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中的定分止争,更在于告诉广大家长和学校:学校不是学生安全的无限责任人。司法判决正试图打破“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然承担责任”的思维惯性。

社会常呼吁把课间还给孩子,但这不能止于呼吁,更需要制度支撑。如果学校动辄因正常教学管理中的意外事件而被追责,那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会成为最理性的选择。最终受损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让法律的归法律,学校才能有底气防守让学生“动起来”。

当然,学校不担责,并不等于学校可以不作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综合考虑安全教育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常态化,场地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瑕疵,事发后处置是否妥当等多个方面。尽职才能免责,这应该成为底线,也是共识。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从学生的角度来说,监护人的日常教育和提醒同样不可或缺。把责任厘清,各归其位,才是对青少年最好的保护。(作者: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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